学术导师管理办法

2017-05-03 点击次数:

 为充分发挥学术导师在燕都学院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学术导师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导师聘任条件

1.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2.热心人才培养、责任心强;

3.能够连续7学期完整承担指导学生的任务。

第二条  学术导师主要职责

1.每届指导1-2名燕都学院本科生;

2.定期与所指导学生沟通交流,每学期面对面沟通不得少于3次,把握并及时向燕都学院反馈学生的状态;

3.指导学生申请并完成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指导学生进行初步的学术研究或者带领学生参与导师本人的科研项目,引导学生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其他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工作;

4.指导学生赴境内外高水平大学进行交换学习,指导并审核学生校外课程修读计划;

5.指导学生制定本校专业课程学习计划,推荐阅读书目;

6.指导学生举办学术报告会;

7.指导学生撰写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

8.指导学生考研或者出国留学;

9.定期参加燕都学院学术导师工作会议。

第三条  学术导师选配机制

1.学术导师选配遵循“学院推荐、双向选择、允许调整”的原则;

2.文学院、历史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提供本学院所有教授的信息;

3.学生在了解各位导师信息的基础上初步选择学术导师;

4.学生与导师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双向选择,一名学生选定一位学术导师;

5.部分学生重新进行选配。

第四条  学术导师相关待遇

1.燕都学院建议各院系承认其工作量;

2.不分年级,按照所带人数累进计算劳务,标准为第11000/学期,第2500/学期,第3人及更多300/学期/人;

3.为每位学术导师颁发聘书。

第五条  学术导师考核办法

1.学术导师考核遵循“学生评价为主”的原则;

2.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将上学期的《燕都学院学术导师沟通记录表》(见附件)上交至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3.如果学术导师未认真履行职责,燕都学院核实后有权取消其学术导师资格,停止提供相关待遇。

第六条  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燕都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燕都学院学术导师沟通记录表

 

燕都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